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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职责、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简述

发布者:谢涛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7日|分类:抵押担保 |5515人看过

        一、 监察委主要职责——监督、调查、处置

监察委员会主要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对象——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监察主要权限——调查、留置、限制出境

(一)调查权

1、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委可以约谈有关机关、人员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3、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有关人员;

4、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搜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6、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7、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8、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二)留置权

1、留置对象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2)涉嫌与国家公职人员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

3)涉嫌犯行贿罪的人员。

2、留置条件

对于上述人员,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3、留置期限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限制出境

对于可能逃匿出境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监察委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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