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和同伙胡某以私刻公章、伪造公文的方式进行诈骗,报案人发现后,为了能抓住胡某,假装上当,联系胡某进行交易,先通过手机转账一万元取得胡某信任,又以手机转账额度已满,要公司去财务办公室交剩余款项为由,将胡某带至一办公室并交易一万元,然后对胡某进行控制并报警,至此胡某归案,被告人徐某之后也在火车站被抓捕归案。
【律师观点】
1、报案人明知被告人诈骗,为了将被告人控制并交给公安机关,假装上当,进而与被告人交易,该交易金额不计算在犯罪数额之中;
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就构成坦白,是否认罪不影响对坦白的认定;
3、被告人为实施诈骗而私刻公章、伪造公文,属于伪造公文、印章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择一重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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