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应注意方法
今天参加了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觉得有些东西需要简单介绍一下,这样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些朋友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权益。本案是一位老师与学校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是这样的:
学校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9日李某未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培训,但在2015年8月底,李某参加了为期8天的开学前准备工作,熟悉学校制度,学校已按480元支付了其费用。2016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学校告知李某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李某当天并无异议,第二天,李某找到学校口头反映其已怀孕,但未提供任何医院诊断证明。2016年8月30日暑假结束,教师就应当报到上班,但30日、31日李某无故未到校。2016年9月1日,陈某校长看到办公室门缝里塞进一张假条,但是并没有见到李某,也没有看到医疗诊断证明,因此并未批准李某请假。随后学校联系李某,要求其向学校提供其怀孕的诊断证明。李某自始至终未按照学校请销假制度及教工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程序、手续向学校请假,也未提供任何怀孕证明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按照其无故旷工处理,以9月1日时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意见: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却已怀孕,即便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所以本案中李某确已怀孕,学校本来是不应当解除与其劳动关系。但是,当学校通知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怀孕时,对方却采取不予理睬方式处理,所以无论按照劳动合同还是法律规定,学校因其旷工最终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有人会觉得既然我怀孕了,请假当然是要获得准许的,其实不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怀孕假期确实是有,但不是说你一怀孕就可以请假的,因为这个假期是固定的,不是我们随意加长的,这属于常识。对方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她到学校后学校没有了她的岗位了,其实这也不是一个可以说得通的理由,试想,学校一开始是要在合同到期后与你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所以,肯定之后就不再安排你的职位了,但是由于你怀孕,这一法定事由,所以学校应当继续与你的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向学校提交假条说自己怀孕了,这个时候学校通知其提交相关证据,对方一直没有提交,所以此时学校就完全可以认为你没有怀孕,原来的合同到期后终止了。至于对方说自己确实怀孕了,你不应当终止合同,但是我要问你,你当时为什么不提供相关证据?没有原来岗位了,难道不可以给你安排别的岗位?因为你怀孕了还担任班主任,肯定也是不合适的,所以说,最终学校按照旷工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是毫无疑问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是极为重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是劳动者自己也需要遵守单位相关规定及法律规定,而不应当凡事由着自己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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