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赵江华,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某某人民检察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相检侦监批捕【2016】239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某某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并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其罪名成立,且该案已回到贵院补充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二条、十七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罪的情况下,应当对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罪名成立,属于此种可能被判处无罪情形,法院也是基于此没有作出当事人有罪判决,而使得该案回到贵院补充侦查。故,申请人请求贵院对当事人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启动审查程序,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某某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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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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