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振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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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谭振平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普通人在进行诉讼过程中,不知道如何去收集证据,只知道讲出事实就可以了,这是不对了,首先诉讼过程中,对已有利的要多讲、重点讲,最后证据也要围绕你的诉求和事实去采集。

    在一方不到庭的情况下,并不是法院就随意认可你所说的,而是处于中立位置评判案件,有时候比对方不来对证据和事实审查的更为严格,因为如果对方来了,对事实认可了,法官不会着重审查的。

   故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才有必胜的把握。


  重点看判决书:

20127月起,叶某与黄某开始有买卖装修材料业务关系,截至201595日,黄某共欠叶某货款96,000元未支付,黄某于当日出具《欠条》对上述拖欠货款的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510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届时,黄某仍未支付货款,嗣后,乔振华遂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材料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欠条》书证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黄某至今拖欠叶某货款96,000元未付清。叶某要求黄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黄某承诺于201510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故叶某要求其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20151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因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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