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被告刘某某在天门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了天门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从事手机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业务,但实际经营人为吴某。2016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吴某口头约定由该经营部向原告供货某品牌手机,原告交纳押金50000元,押金收据由被告吴某签字出具,并加盖了经营部人公章。后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无货可供,要求二被告吴某与刘某某返还押金50000元及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第一被告吴某通过华律网找到杨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本案第二被告没有出庭,案件的实际当事人是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吴某家里收到法院文书时,其本人正在国外经商,于是其本人通过华律网找到杨律师,在开庭前10天将相关资料拍照通过微信发来,并向律师介绍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由律师先行做好开庭准备,其本人在开庭前一日赶到天门办理委托手续,次日参加庭审。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被告吴某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某押金15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被告是上下游生意合作伙伴,原告的50000元押金是用来抵扣违规经营行为罚款的。双方在前期合作中,一直互相信任,对违规罚款对账不持异议。但是对后期罚款因原告起初并未提出异议,后来以押金收据为证据起诉,实际上
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为妥善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