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平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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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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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钱平平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76人看过

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中旬,因案外人夏某承包被告公司陆地货物运输雇佣原告王某任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工作,主副驾驶月工资9000元、8000元。2016年11月7日起,原告按约驾驶被告物流公司所有的车辆号牌为吉C×××××吉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至淮安区纬八路中通物流分拨中心装载货物运输至广州(东莞)往返。2017年2月底,案外人夏某将其承包的陆地货物运输及被告公司所有的车辆号牌为吉C×××××吉C×××××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等车辆,转包给赵某承包原告的具体工作和工资均由赵某安排和负责。2017年3月7日,原告在驾车送货途径江西省宁都县境内的济广高速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办理过程:

本人作为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要求被告公司提供其与夏某和赵某之间的承包关系证据,后被告提供运输车辆承包协议、运输车辆管理明细表、原告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赵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已证明被告的承包行为合同有效,原告非被告聘用,工作任务的分配都是由他人个人安排。车辆运营亏损和运输工程中产生的邮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都是由赵某自己独自承担,赵某根据自己的需要雇佣原告作为驾驶员驾驶车辆,工资和工作任务分配都不是被告公司负责的。赵某有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关系。

办理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符合以下特征的可以确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办案体会:

作为劳动者在求职的时候应当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清楚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应当保存自己工作的证据,如工资表、工作牌、考勤记录、工作照片等,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很难做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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