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平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820**********

  • 执业机构: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获得的保险金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钱平平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920人看过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得出结论:该问题中保险金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即其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特殊在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如果是指定其他受益人不需要用该保险金来偿还其身前债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