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观点:
虽然被告陈某是原告雇佣的驾驶人员,但是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作为雇主的原告在选任被告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陈某有涉案车辆的驾驶资格,涉案车辆有行驶资质、运营资格;其次,作为雇员的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主要责任,其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系本次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再次,从法律条款制定的本意考虑,由雇主替代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法律条款也赋予了雇主的追偿权;最后,如果不问雇员过错程度一律由雇主承担责任,无疑是放纵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的疏忽,不负责任,损害雇主的利益也损害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本案中被告陈某存在着重大的过错其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