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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付没付 收条说了算吗?

发布者:朱华律师|时间:2017年05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309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给另一方发工资或发钱,如果另一方签字在先,一方不付钱,该咋办呢?日前,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了两起签了字却不给钱的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

两起签了字却不给钱的争议案件

王某于2015年10月入职某机械厂从事加工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计时工资、现金支付。王某于2016年9月30日离职,2016年10月1日前,机械厂均以转账形式支付王某2016年6月前的工资。同年10月20日,王某至机械厂核算剩余工资,并分别在相应月份工资单“领款人签字”栏签字。王某自述,往常都是先在工资单上签字,老板随后转账支付;10月20日签字后,老板说下午才有钱再支付,但后面一直拖延。机械厂自述,工资核算后当场现金支付王某,工资单签字为证。王某以未付工资为由提起仲裁,主张工资1.68万元。后经审理,仲裁委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无独有偶,刘某申请仲裁,称其在一物流公司工作,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核算剩余工资8000元,双方说好当日结清工资,签好字一起去银行取钱,半路发生争议,公司反悔不再支付工资。公司称刘某每月工资均是在记账本中签字现金领取,剩余工资也已付清,现有记账本签名为证。后经调解,公司支付刘某工资。

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工资已足额支付

两例劳动报酬争议,皆有劳动者领款签字的记录,但两人皆称签字在先,后续付款未遂。那么,收条(领款签字记录)是否一定是认定工资支付的最终凭证呢?

王某和机械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因劳动报酬支付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已足额支付。结合之前月份工资清单由劳动者签字,而工资实际转账支付的情形,不排除2016年10月24日双方约定王某签字在先,机械厂转账支付在后的可能,故不能仅凭工资清单的领款栏签字,认定机械厂已足额支付工资。另,机械厂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当日现金支付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王某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就刘某与物流公司的争议,仲裁委开庭时,仲裁员着重就付款细节连续追问,最终引出公司无法自圆其说的漏洞,推翻公司已付证明,后双方和解处理。

关于工资问题,劳资双方的争议主要在工资名目、数额和工资支付两点上。对此,仲裁员建议劳资双方:一要“丑话先说”,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要明确工资标准及计薪方式;二要“薪薪相印”,公司规范考勤管理,每月及时与劳动者核算工资项目及数额;三要“惜墨如金”,劳动者慎重核查,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四要“雁过留痕”,通过银行代发、转账支付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让工资支付有迹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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