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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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一方再婚且育有一子为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发布者:曾丽明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337人看过


【编者按】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负担抚养费。后男方再婚并生育一子,女方遂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萌(化名)由李先生抚养,赵女士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后小萌与李先生共同生活。2022年,赵女士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认为李先生已再婚,并生育一子,小萌作为10岁的女孩在李先生处生活不便,且孩子多次向其表示希望跟妈妈一起生活,认为这是女儿发出的“求救信号”,要完成女儿的“心愿”。李先生则不同意变更,认为女儿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贸然变更对其成长不利。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期间,法官询问小萌意见时,她起初并未明确表态。为探究孩子真实意愿,承办法官排除各类干扰,与小萌进行了单独会见,在温馨的环境下,小萌慢慢敞开了心扉。她表示之前询问时均有他人在场外干扰,自己与父亲之前在家里有过冲突,不敢表露真实想法,现在自己想要跟母亲生活,不愿意跟父亲生活。随后,承办法官将小萌的真实想法转达给李先生,在自省的同时,李先生表示,既然小萌的真实想法如此,他也不再坚持,愿意让小萌随赵女士生活。最终,案件调解确定小萌变更由赵女士抚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要求抚养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考量的一个因素,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虑的核心问题。当然,变更抚养需要全面考量,切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上述司法解释第四项“其他正当理由”对变更抚养的情形进行了兜底规定,以应对实际生活中多种多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考虑“其他正当理由”时其严重程度应与第一、二种情形相当。关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院纳入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有影响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的疾病的;(2)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3)对子女有性侵犯或者暴力行为的;(4)教唆、引诱子女实施违法行为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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