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买的房子,
10年后涨了好多啊,
但是他们却分手了,
那么,这套房子该怎么分呢?
【基本案情】 小美与小北(均为化名)于2009年认识,当年9月双方确认为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2010年,双方共同出资143.8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小北不具备购房资格等原因,房子登记在小美名下。在交易过程中,小北与其父亲共支付70万元(包含小北向一手房主直接支付58000元购房定金)。双方就房屋归属、购房款支付、出售房款归属等问题无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购房后,双方在该房屋同居生活至2013年7月,后因工作原因搬离。2019年6月,小美与小北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后双方在微信协商如何分割案涉房屋等财产,小美曾向小北发送《和解方案》,其中载明:“首付款收到你父亲转账70万元;双方没有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和解方案:“如同意和解,我方愿意将70万元退还你父亲”。 2020年7月,小美以530万元将上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小北认为,案涉房屋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其承担了大部分的购房资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赠与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其有权按照出资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获得相应的产权份额,所得的售房款应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享,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美支付售房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小美向小北支付房款258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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