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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某某与A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任本刚|时间:2020年06月09日|3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腾某某与A甲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蓬溪民初字第1664号 原告腾某X,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11日,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6日, 委托代理人A,遂宁市XX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X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X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她与被告蒲某某于1986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0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88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2月19日生育女蒲某乙,1998年2月25日生育子蒲丙,婚后,双方关系一般,经常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因家庭经济紧张,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在家抚育子女,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很少寄钱回家,回家后不但没有钱拿回来,还在原告娘家借钱作为外出路费,且被告酒后经常殴打原告,2009年6月被告出国务工,2012年年底从国外回来就向原告提出离婚,原告A离婚,但又逢春节假期相关部门放假而没能办理成,双方自2013年春节起分居至今,两年半来,被告对家庭和子女未尽到任何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分居达两年多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A随被告生活,原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AX辩称:1986年至1992年期间,他的确在外务工收入微薄,没钱寄回家;殴打原告也是以前年轻气盛时的行为,现在没有这种现象,1992年至2010年期间,双方均在深圳务工,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至2013年,他出国务工期间,原告掌握他的工资收入,三年共计29万多;2013年之后,公司破产,他回老家打工,收入随之减少,因此,他认为与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也并未完全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主张,一家人好好过日子, 原告A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双方系夫妻关系, 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被告A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AX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2.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复印件(共11页),证明被告出国务工三年期间,将工资收入全部交与了原告,说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是有感情的,尽到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4.被告的出国护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出国务工期间每年都回家休假一个月,也证明原告诉称双方分居两年的情况不属实, 对被告提交的第2-4组证据,原告A质证称:对第2、第3组证据无异议,对第4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查核实证据认为,1、2、4号证据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3号证据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认证的情况,本院认定下列法律事实: 原告AX与被告BX于1986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腊月二十,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88年10月12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1989年2月19日生育女蒲某乙,1998年2月25日,生育子A,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一般,有时也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初,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赴国外务工,与原告及家人聚少离多,但工资收入全部交由原告保管、使用,2013年后,被告回到国内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是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是否离婚的前提,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本案中,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建立的恋爱关系,但XX俗举行婚礼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三十年,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因此,不论双方的婚姻基础如何,均应当认定双方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原告A陈述与被告BX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从而要求与被告A离婚,但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陈述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对其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诉被告BX离婚,不准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B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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