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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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好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应注意的两个事项

发布者:赵彬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73人看过


一、关于独立辩护

关于独立辩护,我个人认为,独立辩护本质是律师依靠证据、引用法律,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独立于案件之外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干预。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单位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但这只是民事上的代为委托,最终还要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

这种来源于民事性质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方式,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出资人的要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如果出现不一致,应该如何解决,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削弱或推翻控方提起的控诉,依靠证据,结合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和意见,说服法官,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面对上述冲突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完全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立场上,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应独立的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但这种独立性应当是适度的,因为该独立性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利用独立辩护的说法,振振有词的把辩护活动变成自己的表演秀。如果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特别是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事情的认知能力尚有欠缺,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我个人认为:一是辩护律师应征询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要征得未成年人的意见,二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向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充分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三是同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辩护思路、辩护策略。

在办理案件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坚持不认罪,辩护律师能不能做有罪辩护;二是当事人坚持认罪,辩护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面对这两种情况该如何作?我个人认为,由于辩护律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现场证人,对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是完全了解。辩护律师只能相信证据,依靠证据推定案件事实。如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坚决不认罪,辩护律师实在无法说服,可以放弃辩护,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有罪辩护。对于当事人坚持认罪,而根据法律不构成犯罪,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当事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委曲求全的结果。对此,辩护律师可以尊重当事人意见,一方面当事人认罪,另一面辩护律师可以从法律上分析指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辩护意见。

二、关于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为及时维护未成年人权利,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的规定,重点审查诉讼程序中是否存在如下情形:

1、对采取措施的未成年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讯问,讯问未成年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表人到场;

2、是否告知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是否告知未成年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如没有委托,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是否具备不予羁押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情形;

5、审查批准逮捕时,是否讯问未成年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6、涉案未成年嫌疑人是否具有不起诉的条件;

7、是否具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等违法情形;

8、是否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是否具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9、是否依法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10、是否对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有无监护及社会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11、在诉讼中是否具有不当使用械具的情形;

12、决定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是否向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当面宣布,并听取意见;

13、涉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是否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对涉案未成年人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

15、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分案起诉;

16、诉讼程序中,是否及时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17、审理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8、对辩护人提交的关于涉案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调查材料,是否具有不愿接收的情形;

19、开庭前和休庭时,未成年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会见,是否存在拒绝会见的情形;

20、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是否及时制止;

2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资料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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