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独立辩护
关于独立辩护,我个人认为,独立辩护本质是律师依靠证据、引用法律,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独立于案件之外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干预。根据现行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或单位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但这只是民事上的代为委托,最终还要在律师第一次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认。
这种来源于民事性质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方式,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出资人的要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如果出现不一致,应该如何解决,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削弱或推翻控方提起的控诉,依靠证据,结合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观点和意见,说服法官,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面对上述冲突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完全站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立场上,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能,应独立的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但这种独立性应当是适度的,因为该独立性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利用独立辩护的说法,振振有词的把辩护活动变成自己的表演秀。如果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特别是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还未成熟,对事情的认知能力尚有欠缺,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我个人认为:一是辩护律师应征询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要征得未成年人的意见,二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辩护技能向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充分告知相应的法律风险,三是同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协商,确定辩护思路、辩护策略。
在办理案件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坚持不认罪,辩护律师能不能做有罪辩护;二是当事人坚持认罪,辩护律师能不能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面对这两种情况该如何作?我个人认为,由于辩护律师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现场证人,对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是完全了解。辩护律师只能相信证据,依靠证据推定案件事实。如果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坚决不认罪,辩护律师实在无法说服,可以放弃辩护,但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作有罪辩护。对于当事人坚持认罪,而根据法律不构成犯罪,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当事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委曲求全的结果。对此,辩护律师可以尊重当事人意见,一方面当事人认罪,另一面辩护律师可以从法律上分析指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提出辩护意见。
二、关于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2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泄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资料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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