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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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土地纠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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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行政不作为应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者:赵彬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某大酒楼的马场被拆除,原告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审查秦皇岛市政府征收、拆除马场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所依据规定的合法性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河北省政府认为,北戴河新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指挥部由党委牵头成立,其成员为公、检、法等机关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北京某大酒楼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河北省政府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作出:撤销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判决。

    

【律师说法】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律师作出全面分析后,认为:

    第一、被告将原告提交证明存在强制拆除行为的《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份证据材料,主观变更为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做法是违法的。

    第二,被告认定强制拆除指挥部由党委牵头成立,组成人员公、检、法不属于行政机关,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说法,反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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