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霞律师
吕霞律师
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量刑标准(2023更新)

作者:吕霞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1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立案量刑标准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吕霞   执业证号:13712200811319232,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