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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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毒品犯罪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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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改判从轻处罚案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674人看过



   【温馨提示】山东统河律所向您推荐本所张心富律所承办的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改判从轻处罚案,二审中张律师针对一审中的证据,尤其是赵某某利用“滨州交警内部号”查询的驾驶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条数的去重问题进行了核对,发现一审法院定案的信息条数有大量重复查询重复计算的问题,并针对该重复计算的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经二审法院核实,将一审认定的64770条数去重后认定为44456条,据此将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38日,赵某某从无棣县公安交警队辅警杜某某处索要了交警大队在编民警常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并冒充杜某某添加常某为好友。后赵某某使用该微信号关注“滨州交警内部号”,并输入常某的手机号码,后赵某某有假冒杜某某之名向常某索要了验证码成功关注“滨州交警内部号”并注册登记,由此获得查询车辆河驾驶人信息的权限。赵某某为了方便自己业务开展,先后在该平台上查询了大量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并将具有查询权限的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了游某某、王某某、王秀某等人查询驾驶人、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经滨州市交警支队核查,自2016323日至2017629日,赵某某冒用民警常某手机号注册授权登记的微信号在“滨州交警内部号”查询数据64770条。案发后,赵某某缴纳违法所得款10000元。

二、一审法院判决及认定情况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120日下发(2019)鲁1623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赵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77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针对一审判决的辩护思路及方案

一审判决后,赵某某找到张律师要求为其二审辩护律师,针对一审判决3年量刑过重进行辩护。经核实滨州交警提供的信息条数,发现存在重复查询的现象,比如输入“/车牌号”查询的是车辆违章;输入“#车牌号”查询的是机动车信息;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的驾驶证信息,其中先后输入同一车牌号的“/车牌号”、“#车牌号”,查询的是同一人的车辆和违章信息,应该属于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是重复条数,不应当重复计算。2016年3月23日开始至2017年2月11日,数据显示查询的内容全都是输入“滨州所辖车牌号和身份证号”的, 共计5328条,根据上诉人的陈述,这是其查询的,扣除期间重复的812条,查询有效条数为4516条。因此原审法院据以定案的信息条数不准确,应当去重后再另行计算。为此本律师写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要求二审法院重新核实信息条数。

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滨州中院在审理期间,经滨州市交警支队核查,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29日,查询数据中有效记录为61401条,去除重复记录后为44456条,据此二审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下达(2020)鲁16刑终字2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五、案后感言

本案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条数的认定上,一审期间由于赵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没有注意到滨州交警核查的信息条数中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故法院采信所有查询记录,认定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有期徒刑。二审期间,本律师提出了重复计算存在去重的问题,得到二审法院的重视,经交警核查去重,使得定案信息条数有情节特别严重要3年以上量刑,变为3年以下量刑,得以轻判。因此作为刑辩律师,不能怕麻烦,对待卷内证据要心细核对,才能从中找出破绽,从而坚定法院对被告人轻判的决心。

                       统河律所张心富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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