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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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毒品犯罪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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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案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7日|分类:取保候审 |809人看过


    【温馨提示】山东统河律所向您推荐本所张心富律师代理的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检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案。被告人被刑拘羁押期间,张律师通过律师会见,在了解了被追诉的犯罪罪名后,向犯罪嫌疑人讲解寻衅滋事犯罪构成特征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在确定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不当情况下,告诉被告人如何应对公安的多次讯问,制作笔录,在检察院批捕提审时,如何和检察官陈述案情,坚定检察官不批捕的内心自信,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被批捕决定,其家人在腊月22日将董某某从历城看守所接回。

 

一、案情简介

 

  2016年董某某承包济南市彩石镇某村拆迁工程,后把工程分派给贾某某、张某具体施工,董某某负责工程的联系,资金和所产生石子的外销业务,贾某某、张某负责租用挖掘机、运渣车,负责石子的挖掘和外运业务,为此贾某某联系到了湖北黄冈瑞州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10辆运渣车负责石子的外运业务,董某某先期垫付湖北公司运费、油料费等共计11万元。由于工程亏损,湖北公司未经贾某某等人同意并对运输期间的业务进行结算把车辆撤回,造成董某某50多万元的窝工损失,为此贾某某、张某扣留了湖北公司的福田重型自卸车二辆,价值50多万元。贾某某随即把车辆扣留的事实告诉了董某某,董某某为了保障车辆的安全,就雇司机把被扣留的二辆车开回了老家长清,同事督催贾某某要湖北公司来济南解决经济纠纷,期间因董某某欠唐某某高利借款到期未还,唐某某未经董某某同意,私自把扣留车辆转卖,所得款项据为己有。

  

  为此,湖北公司在2016年到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贾某某,要求返还被扣留车辆,因贾某某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所要求返还的车辆,现已失去控制,涉案车辆存在被摘除号牌、更换车辆外部喷涂颜色标识的可能性,该案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现本院已将该案件移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进行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故历城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以(2016)鲁0112民初字548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湖北公司的起诉。

  

  历城警方在对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立案后,从唐某某处追回涉案车辆返还湖北公司,2020年1月2日,对董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历城看守所。

 

二、辩护思路及应对措施:

 

  2020年1月6日,受董某某妻子委托,张律师到看守所和董某某会见。在和董某某交谈中,张律师得知以下重要信息:历城警方已多次提审董某某,重点问为什么要扣留车辆,扣留车辆是怎么处置的。根据和董某某会见,张律师认为,本案有许多疑点,董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充其量就是一民事纠纷,只要董某某能合理陈述其承包业务情况,贾某某扣留车辆后把车开回长清的原因,以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唐某某开走涉案车辆并处置,检察院就不会批捕,因9号警方将案件报检察院批捕,根据上述信息迅速制定如下辩护思路并根据出现的情况及时改变应对措施,和董某某多次会见,让他了解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要点及思路:

 

  1、董某某和贾某某、张某共同承包了彩石镇某村的拆迁土石方挖掘业务,董某某负责出资、石子的外售,贾某某、张某负责足以挖掘机,运渣车负责石子外运,为此贾某某足以了湖北公司的10辆运渣车,董某某垫付了湖北公司车前期的费用10万元。

 

  2、运输期间因亏损,湖北公司未经同意和结算,自行退出,因怕湖北公司不赔偿损失,贾某某扣留了湖北公司二两运渣车,属于使出又因,不存在寻衅滋事犯罪故意。

 

  3、董某某把扣留车辆开回长清,是因为怕车辆在彩石工地被盗伪劣安全所为。因和唐某某存在债务关系,唐某某擅自把扣留车辆开走并变卖,对此董某某并不知情,不存在任意占用、处置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检察院在批捕阶段,董某某把实情如实供述,使得检察院在16日对董某某以证据不足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使得董某某在腊月22日走出看守所大门,重获自由。

 

四、感言:

 

  董某某重获自由后,第一时间对张律师表示感谢。在谈起在看守所经历时,感觉好后怕,如果张律师不及时会见提醒,梳理清楚案件的思路,检察院就会批捕,等来的是牢狱之灾,因此刑事案件第一时间找律师是何等重要,那种“找律师没有用,要找关系才行”,“等案子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再找律师”等观点不可取,那时候证据已经固定就很难再改动了。本案中“被告人口供”的重要性在这里得到了真实验证,看着董某某重获自由,一家人团聚的情形,本律师也深有感触,在此奉劝大家,刑事案件,在嫌疑人被刑拘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山东统河律师:张心富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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