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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建筑设施行政行为违法案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5日|分类:工程建筑 |558人看过


【温馨提示】山东统河律所向您推荐张心富律师承办徐某某诉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建筑设施行政行为违法案成功案例,人民政府在拆除辖区内违章建筑时,要依法行政,未履行法定程序,其强制拆迁行为应当确认违法,造成违章建筑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某某村村民。

 

2011年春经某某村委会同意,徐某某在本村北部的荒地上建养鸡大棚一个和平房四间,总面积是400平米左右。在徐某某建房过程中,济南市市中区国土资源局曾于20115月向徐某某下发过要求停止违建并责令整改的通知。为了饲养、管理鸡场,徐某某全家于20116月搬入盖好的平房居住,为了用水方便,20147月花费15000元在平房周围打水井一眼。

 

由于2016年下半年养鸡行情不好,徐某某把全部饲养鸡处理后,徐某某家人返回村里的家中居住,仅留徐某某一人在平房居住看守大棚。2017510日,某某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趁徐某某不在现场,强行拆除了徐某某平房和养鸡大棚,徐某某放置在平房里的物品均遭到破坏,使徐某某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徐某某到街道办事处信访,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因协商赔偿不成形成纠纷。

 

二、本案的法律关系分析和诉讼方案探讨。

 

徐某某在寻求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慕名找到山东统河律师张心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维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确认如下诉讼思路和诉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37条及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某某街道办事处对徐某某房屋及养鸡大棚实施拆除行为应根据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进行,某某街道办事处直接拆除了徐某某的房屋和养鸡大棚,没有法律依据,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撤销。因涉案房屋和养鸡大棚已被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另外在拆除程序上,某某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剥夺了徐某某自行清理小心拆除的权利,在程序上也属违法,造成徐某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某某街道办事处承担。故此徐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

 

1、确认被告于2017510日拆除原告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某某镇某某村北住房和养鸡大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并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1、2017820日某某接到办事处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被告告知拆除原告养鸡大棚的理由和根据;

 

2、市中环通(20171号文《关于开展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3、照片一组,证明徐某某的建筑物被拆除后的情况。

 

三、一审法院判决及理由

 

庭审中,某某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仅答辩,1、被告主体错误,被告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无独立承担行政责任能力,更没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能力,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协助市中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工作,并不是拆除养鸡大棚的主体,3、原告养鸡大棚属于违规用地,按照省市拆临拆违及治理小散乱污企业的指导精神应当依法拆除。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3日作出(2017)鲁0103行初1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定:

 

某某街道办事处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履行职责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其作为本案被告适格。

 

徐某某自称在建房过程中市中区国土部门向其下达停工和改正通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庭审中称,原告非法占地建设,国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根据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履行职责,即使根据环保整治的要求或因原告非法占地建设,均应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在拆除涉案建筑设施前未告知原告,也未在具体拆除过程中对拆除的建筑、建筑内具体设施物品进行证据固定,故其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本案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导致原告对建筑内损失无法举证,结合被告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程序性问题,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本院结合原告诉状中关于居住情况的陈述,以及本案现有证据,酌情认定屋内其他物品的损失为12000元。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1、确认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2017年5月10日拆除原告房屋建筑设施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济南市市中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2000元。

 

  四、案后感言

 

政府基层部门在拆违拆临,环境保护的运动中,为了执行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完成任务,赶进度、达指标,在没有和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就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导致被拆迁人不满,政府和被拆迁人矛盾重重,被拆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到处上访告状。徐某某就是典型一例,某某街道办事处未经通知,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加盖的养鸡大棚,导致棚内物品全部损坏,告状无门。经过本律师的努力和法院依法判案,原告徐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得知法院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老百姓和政府拆违拆临的矛盾冲突中,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保护,深表感谢。

                            统河律所律师:张心富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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