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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司法给正义的勇者打Call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986人看过


      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公开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无需承担补偿责任。这次改判,赢得了广泛的肯定,有网友评论道:“这个判决重新给了我们劝阻吸烟的勇气”。

 

  案件回顾

 

  医生电梯劝阻老人吸烟,老人随后猝死

 

2017年52日,郑州市的一名医生杨先生在乘坐电梯下楼时,遇到一名老人在电梯中抽烟,于是出言劝阻,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随后物业对双方进行了劝说,但未料不久后,老人在物业办公室突发心脏病身亡。老人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先生的劝阻行为诱发老人心脏病致死,要求杨先生赔偿40余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补偿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二审改判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未提起上诉,而老人家属认为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有过错,一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不当,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劝阻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虽然从时间上看,杨先生劝阻老人吸烟行为与老人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虽然杨先生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令杨先生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关于这起案件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点:

 

  一是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公平责任是否正确;

 

  二是二审的审理范围。关于这两点,二审判决书其实都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证明。

 

  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责任的划分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责任形式: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包括一般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一般过错责任要求证明行为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而过错推定责任则由行为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如无法证明的,则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其中,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是法条明确规定的。

 

  无过错责任是法条明确规定的,无需认定行为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即可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的概念可以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规定赋予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双方责任比例的权力。在公平责任下,由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其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例如高空抛物无法确认具体加害人、紧急避险造成损失、见义勇为造成自身损失等情形中均可适用公平责任,让受益者或者无辜受害者得到一定的补偿。

 

  一般来说,除法条特殊规定外,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适用条件

 

  首先,适用公平责任须排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如果认定行为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或相关情形适用法条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的,则无需引用公平责任来进行责任划分。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法理和一般逻辑,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对结果负责。因此,因果关系的存在应当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

 

  在本案中,杨先生劝阻老人不要吸烟的行为目的正确,且根据相关视频资料认定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此情形也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因此,一审二审均认定杨先生不需要承担过错或无过错责任。而一审判决书中,既认定了杨先生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却又引用了公平责任酌定了杨先生的补偿义务,显然忽略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因果关系前提,因此,二审判决书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并进行了充分的说理。

 

  二审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被告杨先生并未提起上诉,只有原告提出上诉,为何二审法院改判被告无需承担一审判令其承担的补偿义务?这是否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范围的规定呢?

 

  根据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对此,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中也进行了有上述法条依据的明确说明:“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因此,二审突破“有限审查”的范围,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改判,是有法可依的。

 

  律师点评

 

  二审判决具有积极的释法作用与社会意义

 

  首先,二审判决对于法律适用以及二审判决审查范围方面的主要争议点进行了非常充分的说理和论证,让人信服。判决书虽然不是我国司法中的正式法律渊源,但是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对于这样一起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二审法院敢于对一审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予以纠正,并给予了充分的法律证明,充分体现了二审的纠错功能,也充分发挥了法律文书的普法、释法作用。

 

  其次,该判决充分维护了公民在公共场合拒绝二手烟的权利,有资深控烟专家表示:“这件事必将是中国控烟史上里程碑式的判决,并从而被载入史册。”

 

  更重要的是,该判决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保障了民法立法宗旨的实现,弘扬社会正能量,有利于公民坚定法治信念,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应加大对阻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支持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事件中,老人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飞机场的等候室、售票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

 

  本案让人不禁联想到此前引起关注的女子阻拦高铁发车事件,我们必须正视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漠视,小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到他人的正常权益,更是在挑战法治的尊严。如果我们不对组织违法行为的公民予以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那么大家都对于违法行为“噤若寒蝉”,势必将大大提高社会治理的成本。

 

  当然,法律作为最有强制力的一种社会规范,其也不应当过于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些不宜由法律来规制的行为,还是应当留在道德、舆论的范畴中解决。但是,对于违法的行为,决不能过度宽容,因此,对于阻止违法的行为,对于挺身而出维护法律的公民,从立法上,司法上都应该给予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全民懂法、守法、尊法、护法环境的形成。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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