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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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411人看过


  储户银行卡丢失后,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但沿用原来的密码,在持卡过程中被犯罪分子盗刷,在犯罪分子被抓获之前,对于储户的损失,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张心富律师代理的王某诉银行借记卡纠纷二审件中,可以看出两审法院对责任划分采取了不同的判决标准。一审法院认为储户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30%的过错,二审法院采信上诉人的意见,认为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的义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银行全部赔偿。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12月19日在某银行开立银行卡一张,后于2015年4月17日在银行办理挂失换卡业务。


  2017年1月23日,涉案银行卡发生三笔消费,交易金额分别为31万元、28万元和19万元,系POS交易,同日22时29分、30分、32分,王某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三条,显示涉案银行卡于当日上述三个时间段完成三笔POS消费交易,金额为31万元、28万元和19万元,合计人民币78万元。


  当晚王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讯问交易情况并办理挂失手续,被告知该三笔消费在马来西亚。当晚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24日,公安机关为王某制作询问笔录并向其出具银行卡被诈骗的受案回执。


  23日当晚,王某在银行ATM机上,用该卡办理存款业务,显示该卡已被挂失,出局了业务凭证并作吞卡处理。24日早上,王某千万银行取回被ATM机吞掉的涉案银行卡。


  为此王某到法院起诉银行,要求赔偿被盗刷的银行卡损失。


  二、一审法院对银行是否要全部承担责任的认定情况。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认


  定:“王某曾在2015年4月17日办理过挂失补卡业务,但在挂失旧卡办理新卡后,选择不重置密码,涉案银行卡为芯片卡,须凭密码支付,在密码足够安全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盗刷,该行为加大了银行卡信息及密码泄露风险,同时也表明王刚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次此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亦有过错,王某本人承担30%的责任。银行承担70%的责任”并据此下判。


  三、王某不服133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张心富律师代理此案二审提出如下上诉观点,并提交两份王某对银行客服工作人员的录音,证明挂失,旧卡补办新卡不需要更改密码。


  1、上诉人挂失换卡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泄露了原银行卡的密


  码。


  上诉人于2011年12月19日在被上诉人处办理了卡号为6222081602001536829的银行借记卡一张,该卡的名称为工银财富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灵通卡)。2015年4月17日在被上诉人处挂失换卡,补办的新借记卡卡号为6222081602003914784,新卡产品名称为工行商友卡(磁条+非接触+IC),是否重置密码:否。


  办新卡时经咨询被上诉人,原来的密码可以继续使用,没有风险,故上诉人挂失换卡时没有重置密码,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换卡时密码已经泄露。


  2、上诉人新换的借记卡与原来的借记卡卡号不同,名称不同,信息、功能也不同,换卡后,原来密码只能和新卡相匹配,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使用新卡后存在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


  证据显示,上诉人2011年12月19日办理的银行借记卡为(理财金卡/e时代卡/灵通卡),2015年4月17日换卡后的借记卡为工行商友卡(磁条+非接触+IC),两张卡的账号不同,其卡内信息、功能也不相同。原先的工银财富卡已经作废,和新换的工行商友卡不是同一张卡,换卡后,原来的密码重新和新卡相匹配,只有上诉人持新卡,输入密码才能取款。只要新卡的功能和信息不泄露,那么犯罪分子就不能复制银行卡,即使获取原来密码也不会取款成功。故此上诉人获取新卡后一直自己保管使用,不存在出借银行卡或者告知他人密码的情形,尽到了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保护的义务。


  3、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银行借记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判令被上诉人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被上诉人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与上诉人的合同关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其应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犯罪分子持伪卡即可进行交易,说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的技术手段不能排除整个交易系统存在密码泄露或者被破译的可能性,也不排除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密码的可能性,因此,被上诉人确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银行卡保管和密码保护方面存在过错,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


  经咨询工商银行95588电话银行,挂失旧卡补办新卡和重置密码是两个业务,挂失换卡,忘记密码或者密码被锁住,需要办理新卡和重置密码,如果密码还在只是换卡,则不需要重置密码,故上诉人在补办新卡时没有重置密码。上诉人将存款存入被上诉人银行,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被上诉人将银行卡交给上诉人,就应当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被上诉人因为自身的技术漏洞而发生银行卡被盗刷时,上诉人不存在过错,属于被上诉人违约,由此造成上诉人存款损失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因在挂失换卡密码没有忘记或者被锁住,不用重置密码这是银行的惯例作法,故此不能仅因上诉人没有重置密码,就推定上诉人在密码保护方面存在过错,而减轻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事实是挂失换卡后的新银行卡一直在上诉人处,从未向他人出借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既然原审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那就是上诉人的新银行卡信息、功能和密码均被泄露,这才有盗刷的发生。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银行卡信息、功能和密码泄露的故意或过失,原审仅根据上诉人曾挂失换卡使用了以前的密码,就推定上诉人对于银行卡的保管和使用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对次此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亦有过错,承担30%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述观点,对储户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划分的认定情况。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8020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系借记卡纠纷。王某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2017年1月23日晚,王某接到刷卡信息后,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关是手续,随后又到银行ATM机办理存款,进而被吞卡,从这一过程可以认定王某及其所有的银行卡均在济南,其所持有银行卡在POS机的交易为伪卡交易。关于更换新卡是否应更改密码的问题,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旧卡丢失会对新补办的银行卡密码的保密性产生影响,故旧卡丢失未更换密码不能认定为储户对自身银行卡的保管及使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银行认为王某经常进行在本地及外出进行网络、快捷支付之类的交易造成密码及卡片信息泄露,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日常的网络、快捷支付交易造成了密码的泄露,也未举证证明是因王某的过错导致盗刷的,故银行违法了安全保障义务,未能保障银行卡信息不易被复制,导致了王某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改判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银行赔偿王某全部损失及利息。


  五、感言:


  由于科技发展,储户持银行卡在POS机或者网络上刷卡消费时,


  其卡内信息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盗走并制作伪卡,当银行卡上汇入大额资金时,犯罪分子会在第一时间内异地持伪卡盗刷,从而给储户造成巨大损失。储户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当即使采取正确的措施,搜集证据,为日后诉讼挽回损失打好基础,本律师认为,在收到银行关于银行卡被盗刷的短信后,不要慌张首先要做好如下工作,1、打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交易情况并办理银行卡挂失手续;2、拨打110报警电话报案;3、在当地银行ATM机上用被盗刷的银行卡办理存款或者取款业务,保留好业务凭证,以证明本人不再银行卡被盗刷地;4、到银行卡办理地起诉银行。在此本律师也有同感,在外出消费时,尽量避开POS机等这样容易泄露信息的工具,这样才能保证自己银行卡信息不被泄露,保证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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