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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者:张心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46人看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二年期限内提出,超出二年期限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三、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一式(五+对方当事人人数)份;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3、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各五份;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四、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必须为A4纸,并附再审申请书和一、二审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的内容必须以“文字输入(word文档)”方式存入U盘里。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详见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六、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再审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七、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下列事由提出:

第一款: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二款:对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八、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

九、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提出。

十、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十一、我院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00至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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