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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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亮点和悬而未决的疑点

作者:杨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5次举报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有大量的司法解释都进行了修改,有的司法解释是新颁布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是其中新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因为劳动法领域有其特殊性,随着民法典实施而颁布劳动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未来劳动法民法化的趋势。劳动法与民法也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因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相比其不平等性是更高的,劳动者具有隶属性的特征,其争议解决的方式也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所以说,该司法解释出台,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指引,看了以下内容,确实是有亮点,但是有一些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 司法解释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前身应该是2001年4月16公布的法释〔2001〕14号,新的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在程序上的亮点还是比较多的,在受理范围内明确了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处理,在此前有些地区例如上海等,就认为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不是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而很多用人单位卡着档案,劳动者维权难度增大。对于社保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也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社保机构发放社保的纠纷明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如果是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经办机构也明确交不进了或者退休后向原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待遇,是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对于调解、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衔接问题,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基础上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进行了放宽,以前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和仲裁请求一致,但现在如果新增的诉请是在原仲裁申请的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只要不是独立的诉请,也是可以增加。这些都是一些新增的亮点。还有很多内容,都丰富了劳动者的维权方式,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 司法解释悬而未决的疑点

有一些条款,过了接近20年,也经历了劳动合同法,但是相应的条款仍没有修改或完善,导致在实务中仍没有定论。 例如解释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过了20年了,几乎就没有修改,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仍会有争议,如果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终止劳动劳动合同的程序走而不用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走?这些在实务中仍然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双倍工资问题就有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劳动合同法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江苏省高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指导意见是这个观点,但也有部分地区认为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就视为原合同的延续,所以就无需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说,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未来还会存在争议。而如果继续用人,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发通知终止吗?劳动者做的好好的,用人单位直接发通知终止或者直接劳动仲裁终止都能成功?这个条款总觉得有些不周延。按照正常的角度,应该是继续使用,后面如果要切断劳动关系还是按照解除程序走,而不能按照终止程序走。

对于过了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是否是劳动关系问题,司法解释仍未明确,仍然没有直接说是劳务关系或者直接说是劳动关系,所以仍未形成定论。在实务中仍将成为难点,目前还是按照特殊劳动关系来对待为宜。

还有,司法解释第45条的赔偿金是指什么,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是参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还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赔偿金容易导致混乱,笔者通过立法的角度判断,根据前后贯通的原则,这个赔偿金的意思还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赔偿金。因为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所列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都可以进行管理和处罚,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更为合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所列的情形也与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所列的情形存在部分重合,故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不宜直接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稳妥考虑可以一面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一面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后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再考虑变更仲裁请求。

  • 劳动法律师适用该司法解释的注意事项

作为劳动法律师,看到这个司法解释出来,其实还是感觉并没有多少轻松,特别是在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律师一定要做好当事人的预期管理,劳动法领域目前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也容易造成新的问题,也要看法院怎么做,很多实务中的争议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有些内容司法解释约定的很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用的很少,例如先予执行,在法院内部是很紧的,几乎没有多少空间,还有有的懂点劳动法的当事人会提出要财产保全且免担保,律师一定不要把话说满,因为这些还是取决于法院,要跟法官进一步沟通,因为经济困难,情况紧急并没有一个界定,还是要通过个案进行判断,律师在接案件时,要跟当事人释明风险,但是当事人要求的东西,如果是法律框架允许的,那律师需要想尽一切办法帮助当事人去做。但是切忌在一开始就把话说满,否则办不到,当事人会对律师有意见。有的仍然存在争议的东西,还是要结合不同地域的规定进行判断,例如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律师对当事人应该释明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但对于仲裁和法院,应当结合理论和实务,而且代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采用不同的思路。代理劳动者角度,原条件继续履行,指的是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所以还是可以主张的。所以作为律师而言,还是要学会变通,对于斯法解释为解决的内容,还是要用智慧的头脑去思考,真正帮当事人解决问题,也能得到好的客户满意度。

以上是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简评,在实务中的新风向,笔者将会持续关注。


杨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学士,曾在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现任江苏桥一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桥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