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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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签订加盟合同,品牌店未实际建立起来,相关的费用是否应予以退还

发布者:杨斌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4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名为《联盟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授予原告“贝克汉堡”品牌店的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原告则应向被告支付各种费用。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4800元,但是因没有合适的店面经营场所,被告也未进行有效的开业、经营指导,该品牌店始终无法建立起来。合同中关于加盟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加盟合同签订后,品牌店未实际建立起来,原告没有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故被告应当退还联盟开店资格费、品牌使用及管理费、市场保证金。

原告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联盟开店资格费498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品牌使用及管理费1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市场保证金5000元;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YRH公司答辩:1、本案《联盟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2、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3、原告要求返还联盟开店资格费、管理费等合同价款的诉求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

一、《联盟经营合同书》是否应当解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原告或其联盟分店遭受严重亏损时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终止,现涉案的联盟店一直未设立起来,没有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此种情况下合同也应当自动终止。而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今已过去一年半接近两年合同期,原告仍未找到合适的店铺,联盟店也一直未开设起来,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亦然已不能实现。综上,本院认为应当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退还联盟开店资格费、品牌使用及管理费、保证金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联盟开店资格费在合同签订后不予退还,但是双方约定的联盟店没有设立,被告的后续义务现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配送的设备也无需提供,本着公平的原则,本院酌情决定被告退还原告联盟开店资格费9960元。

关于品牌使用及管理费用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授予的相关经营权和管理体系没有进行实际使用,被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管理,故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和管理费5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现联盟店都没有成功开设,更不用说原告有违规经营的行为,故该笔费用应当退还给原告。

(三)裁判结果

1、解除原告雷某与被告YRH公司签订的《联盟经营合同书》;

2、被告YRH公司向原告雷某退还联盟开店资格费9960元、品牌使用及管理费5000元、市场保证金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9960元;

3、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雷某负担1136元,被告YRH公司负担284元。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和被告公司签订了联盟经营合同书,但因为当事人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应当解除合同。同时,因为当事人签订合同以后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签字进行了结业确认,而这是一项被告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故即便当事人没有开设联盟店,也应当扣除业务培训所占合同权重相对应的加盟费,而这个权重比例,一般是在50%以上。又因当事人没有开设联盟店,不存在违约经营的情况,被告公司的后续义务现也没有必要继续履行,配送的设备也无需提供,此项合同义务相对应的费用应予以退还。

在生活中,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如专业能力有限,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事先防范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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