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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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惠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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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因感情不合,诉讼离婚自愿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徐冰兰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17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 徐冰兰 [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20152月我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时隔半年,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矛盾反而更加升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米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因感情不合已分居多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自愿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米某承租的公产房屋的承租权让与被告,并由被告居住,其住房自行解决,该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一并归被告所有,系其对自身财产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置疑。

(三)裁判结果

1、原告张某与被告米某离婚;

2、房屋由被告米某承租居住,原告张某住房自行解决;

3、房屋内家具、家电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米某所有,其余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三、律师观点

离婚通过诉讼离婚的,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而离婚要进行诉讼,需要请代理人,一定要找专业可靠的代理人,只有专业的代理人才能更好地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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