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电梯系统公司拖欠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货款25万余元,经过松江区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未执行到款项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委托百战所鲁强律师继续追讨欠款,经调查,该电梯系统公司设立时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期限未2016年1月,但在本案相关债务发生后,股东作出决议修改章程,延长了出资期限。
经分析,鲁强律师代理原告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诉讼,以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判令该电梯系统公司股东分别在未出资金额范围内就原告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嘉定区法院经审理并查明以上事实,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在公司债务发生之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贬损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进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依法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