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尹某1申请再审称,涉案遗嘱涉嫌伪造,其母亲顾某生前文化水平不高,不可能留有自书遗嘱,且顾某生前曾明确涉案房屋四个子女平分,原审判决显失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
尹某2、尹某3、尹某4、李某、尹某5共同提交意见称,涉案遗嘱真实有效,申请人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证据,故不同意尹某1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本案之实际情况,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审判决书对此已做了详尽的释明,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尹某1对涉案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又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尹某1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尹某1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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