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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成功拿回欠款以及利息

2019年11月21日 | 发布者:李玲律师团队 | 点击:12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原告的朋友即第三人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借期一年。原告为被告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欠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于2017年7月22日代被告向第三人偿还10万元,又于2018年7月3日代被告偿还14万元。至此,被告向第三人的欠款均由原告代为清偿。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代偿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被告某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2015年9月,被告因受让原告饭店需要钱款,原、被告双方约定饭店的转让价为30万元。被告遂向第三人李某借款20万元,当时未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并未直接从李某处收到借款本金,只拿到由原告转交的4万元。三个月后,因饭店经营不善,被告又将饭店作价30万元转回给了原告,原告未支付转让款。综上,借款本金仅认可4万元;因被告与李某借款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不能向被告追偿利息。

第三人李某述称,第三人是开酒店的,原告带被告来第三人的酒店,说原告的饭店转给被告开,但被告没有钱,问第三人借钱。因第三人不认识被告,原告说由其做担保。被告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当时写过借条,后来借条不见了,被告又写过一个补充协议。第三人转账20万元给原告,原告转了5万元到被告的信用卡上,给被告装修饭店,余款作为饭店的转让费,但还不足以付清转让费,被告说一边经营一边支付剩余的转让费。几个月后,被告经营不下去,要把饭店转回给原告,原告称转让时有生意的,现在没有生意了不同意接收。之后原、被告有没有转让成功第三人不知道。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第三人就找到原告讨要,原告第一次给了10万元现金,第二次给了14万元(部分是现金,部分是生意往来款相抵扣)。故被告欠第三人的钱已由原告代为还清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庭审质证。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书写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4万元(含利息4万元),借期一年。被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均系被告本人所写,但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第二份情况说明形成于被告被非法拘禁期间,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两份原件本由第三人保管,第一份情况说明是还款期满后,联系了被告和他儿子一起到第三人的酒店里补写的,第二份情况说明出具时第三人不在场。

2.对被告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告确认向李某借款20万元,其中15万元支付给原告,另外5万元用于装修。后生意不好,饭店转回原告,转让价为15万元。被告、第三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3.对李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4万元,原告代为归还10万元。被告、第三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4.李某出具的收条2份,证明原告已代为清偿借款本息。被告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当时被告并不在场,且原告还款均未采取转账形式。第三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18日收到原告转账4万元。原告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因未显示对手信息,故对此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告称因转账发生时间较早,其名下曾有多张银行卡已注销,现其亦无法举证当时的具体转账金额。

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某标向第三人李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某标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24万元整……还款期限一年,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落款借款人处由某标签名,见证人处由张某签名。

二、2017年11月10日,第三人李某接受青浦公安分局白鹤派出所询问称:2016年的时候张某把饭店转让给某标,但某标没有钱支付,所以张某就做担保从我这里借走了20万元用于(某标)支付这家饭店的转让款,约定一年内付清并支付我4万元的利息……后来张某还了我10万元……。

三、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11日,被告某标接受青浦公安分局白鹤派出所询问中均称:大概一年半前,张某将浦东的一家饭店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当时我没有钱,于是张某做担保,让我问刚才那个某饭店的老板借20万元,其中15万元我给了张某,另外5万元拿来装修。但饭店生意不好,开了两三个月就开不下去了,于是张某问我要另外的15万元(转让费),我拿不出,就又将那个饭店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还了张某,之后我就回老家去了……。

四、2017年11月10日,原告张某为向被告某标索取债务,纠集他人找到某标并将其带上车辆至某茶庄一包房内。2018年3月,原告张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五、第三人李某于2017年7月22日出具《收条》,内容为因某标借本人20万元逾期未归还,今收到保证人张某代为偿还本金10万元。第三人李某又于2018年7月3日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保证人张某代某标还款本金10万元、利息4万元,至此,某标欠款本息已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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