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杰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3日 1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屈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屈某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屈某的委托代理律师。
原告屈某称,合同现已到期,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决定不再续约并多次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土地未果,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返还刘洼北段承包到期的2.36亩土地并恢复原状;判令被告王某支付拖欠承包费4956元、逾期土地使用费3000元;判令被告王某赔偿银杏树木款10000元;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承包土地的时候没有银杏树,承包土地用于干煤场,原告是知道的,所以不存在土地损失的问题。被告承包原告2.36亩土地,拖欠三年的承包费,但原告也承包了被告3.5亩土地没有交承包费。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位于罗庄区褚墩镇东永安村刘洼北段南部2.36亩承包地的地上建筑物,将该地块返还给原告屈某,其中院墙以外约0.7亩土地上的银杏树待法院另案查封解除后十日内清理完毕。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屈某土地承包费5300元;三、驳回原告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