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7日,被告董**的已故丈夫张**在原告陈**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一枚欠据,被告孔**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无法与被告董**取得联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守芳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守芳依本金30000.00元、自2013年12月17日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
三、被告孔德财对前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担保人否认担保行为,但根据律师调取涉及本案标的的其他案件审理时其已自认为担保人的情况,可知其在原告诉请债权中为担保人,因未明确担保方式,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全部采取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律师积极的调取证据,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最后得到了胜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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