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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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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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田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张鹏宇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8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9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田某醉酒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沿东光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普济医院”北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即本案原告谭某某、案外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谭某某、杨某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乘坐该车。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药费9999.53元。田某为谭某某垫付医疗费3312元,垫付住院押金3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x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某某与另案原告谭某某二人受伤,二受害人一致同意交强险医疗费10000元赔偿款优先赔偿给谭某某,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原告医药费损失9999.53元,不超过赔偿限额,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承担;被告田某主张返还垫付款,因原告还有其他损失向被告主张,故被告主张的返还款项可以在原告主张其他损失时一并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谭某某医药费损失999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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