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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达成的承揽合同是有效

发布者:马占锦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21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口头达成的承揽合同是有效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与被告某商务娱乐会所其经营者为刘某,原被告与20157月中旬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负责被告经营场所内的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告依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后,于201616日,原被告签订了《水电租》结算协议,由被告在结算协议中针对工程量单价,数量以及增加工程量总额进行一致确认。并在在协议中已备注已付款数额。2016320日,被告开业。除了被告分两次已付的170万以外,被告在未付过尾款。

案件核心:

承揽合同的效力;

具体支付的工程款项;

逾期付款利息。

代理工作的内容:

马占锦律师接受了本案原告廖某的委托后,通过前期的了解以及阅览相关合同材料,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水电安装承揽的存在,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项的支付进行判断,诉前通知原告所要的证据材料,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代理律师的观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原被告签订《水电租》结算协议,认定原被告口头签订的协议构成承揽关系;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原被告对支付工程款项的事实是认同的。

代理律师的方案观点集成:

大部分的合同为书面合同,但就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为口头协议,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的第十条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并且双方签订的协议,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原告有义务为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支付工程款项。

对水电租的结算协议中针对工程量单价,数量以及增加工程量总价也是经被告确认的,对于工程款项的支付也是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所以被告作为协议的义务方,有义务为原告履行结算义务。

裁判要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经原告廖某与被告商务娱乐会所共同确认未支付工程款项金额为600000元;

2.被告于20171226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于2018415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0元;

3.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与纠纷

律师评析: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的合同内容及行为类型,建设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很多的相通性,所以两者的区分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法律上明确的资格要求,也即自然人等有些主体,不能成为发包方或承包方,但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同时前者大部分为一些大的工程,而后者是一些小的工程。其次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需书面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可以口头协议。再次建设施工合同中如果把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需要同施工范围与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揽合同中第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赔偿定作人损失的要求下具有任意解除权,而建设合同中合同向对方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除了特殊情况下不具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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