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房产公司与乙品牌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统一招呼。2010年,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购买的商铺出租给乙公司用于统一经营管理。合同到期后,购买同一商户的其他多数业主希望甲公司仍然继续统一经营管理,而高某要求甲公司返还商铺。因甲公司未能返还,高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权式商铺的特点决定了市场必须经过统一规划布局、经营管理后才能产生收益,个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多数业主的整体意志的限制,据此,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更多的需要从商场经营的整体情况考虑,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个别业主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