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袁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26322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三环北路的一处商品房。根据合同,该商品房层高为3米。但此后,袁女士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商品房项目整体报建时的层高仅为2.9米。袁女士认为,报建与合同约定的层高相差10厘米,开放商应当向自己赔偿因层高不足导致的损失。开发商则辩称,层高差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合同中的层高错误填写为3米,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开发商同时认为袁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层高对其房屋的使用以及房屋的价值造成任何的损害。
2013年5月23日,袁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626322元的价格购买位于三环北路的一处商品房。根据合同,该商品房层高为3米。但此后,袁女士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商品房项目整体报建时的层高仅为2.9米。袁女士认为,报建与合同约定的层高相差10厘米,开放商应当向自己赔偿因层高不足导致的损失。开发商则辩称,层高差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将合同中的层高错误填写为3米,属于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况,不存在主观恶意,开发商同时认为袁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层高对其房屋的使用以及房屋的价值造成任何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