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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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冰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7日|分类:著作权 |6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xx公司提交了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及xx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发布的涉案图片和著作权权属标识。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可以看出,“Stockbyte”是GettyImages,Inc.拥有的品牌,在xx公司中文网站上显示,涉案图片是属于“Stockbyte”品牌的图片,并在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可以认定GettyImages,Inc.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对于x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xx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JohnJ.LaphamⅢ是GettyImages,Inc.的高级副总裁,代表GettyImages,Inc.出具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根据该授权书的内容可以看出,xx公司经GettyImages,Inc.的合法授权,有权对侵犯涉案图片的行为提出诉讼主张,故xx公司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对于xx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xx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对于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判断,并非以是否为商业目的使用而应以是否属于上述十二种情形为依据。本院认为,本案xx公司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不属于该十二种情形,且xx公司使用涉案图片亦未指明作者名称、作品名称,故对xx公司关于合理使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四、xx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有没有过错的问题。

xx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图片系“皮皮时光机”自动推送,但其作为涉案微博账号的开设及管理者,应对在其微博发布的图片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从现有证据看xx公司无法证明使用涉案图片已获得著作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所以其以客观上不能审查涉案图片是否侵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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