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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4

发布者:郝孝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73人看过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二类地区1460元;三类地区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二类地区12.5元;三类地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23日

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地区 类别 调整前月最低 调整前小时最低 调整后月最低 调整后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元) 工资标准(元) 工资标准(元) 工资标准(元)

南京 市区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溧水、高淳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无锡 市区、江阴、宜兴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徐州 市区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新沂、铜山、丰县、沛县、 邳州、睢宁 三类 1100 9.5 1270 11

常州 市区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金坛、溧阳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苏州 市区、吴江、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 一类 1530 13 自行调整 14.5

南通 市区、启东、通州、海门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海安、如东、如皋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连云港 市区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灌南、灌云、东海、赣榆 三类 1100 9.5 1270 11

淮安 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楚州区、淮阴区、涟水、洪泽、盱眙、金湖 三类 1100 9.5 1270 11

盐城 市区、大丰、东台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 三类 1100 9.5 1270 11

扬州 市区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江都、仪征、高邮、宝应 三类 1100 9.5 1270 11

镇江 市区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丹阳、扬中、句容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泰州 市区 一类 1480 13 1630 14.5

靖江、姜堰、兴化、泰兴 二类 1280 11 1460 12.5

宿迁 市区、宿豫、沭阳、泗阳、泗洪 三类 1100 9.5 1270 11

(说明:从去年7月至今,部分地区因为有区划调整,因此可能要调整地区类别。根据规定,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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