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担任业务部负责人,掌握重要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李某入职时与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在协议第一页、最后一页签署自己的姓名等基本身份信息,并在最后一页落款处填写当天日期后,将竞业限制协议交还某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一栏为空白。
后李某从某公司处离职,进入另外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多次利用原公司的客户信息召开业务宣讲会。
某公司在李某朋友圈中发现李某召开的业务宣讲会,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李某承担30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支持某公司30万元违约金诉请,李某不服,准备提出上诉,咨询我方律师,我方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李某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一栏为空白,该事项系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违约金金额为空白说明双方未就该金额协商一致,某公司事后填写违约金30万元,该条款不应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应当对李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实质性审查,新公司与原公司的具体业务模式以及李某的工作内容与原公司工作内容均不相同;
最后,即使李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情形的,应当审查李某在职期间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竞业限制期间补偿金金额、新公司入职时间、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损失情况大小等情况,确定违约金金额,直接按照某公司事后填写的违约金30万明显过高,应当予以酌减。
但我方律师也告知李某,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对于空白合同的理解为“概括授权”、“无限授权”,认为一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在另一方提供的空白合同签字的,其签字行为属于概括性授权,会产生授权另一方填补合同空白并接受该缔约方式的法律效果。若按照此观点,某公司事后补签30万违约金的行为不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思路将不予采纳。
李某被某公司诉请违约金30万元后,及时从新用人单位离职,一时无收入来源,故未委托我方律师代理二审程序,但基于我方律师代理思路提交上诉状。
法院判决:
二审判决未采纳我方律师观点,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李某不服,申请再审,最终驳回再审申请。
律师支招:
最高人民法院虽在部分案件中,对于空白合同的理解为“概括授权”、“无限授权”,但是该类案件均为金融借贷类案件,并非本案劳动争议,从合同当事人、交易习惯、协议内容等多方面考虑,直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认为空白合同视为概括性授权的,我方律师认为不妥。
但本案也提醒各位签署合同时(不仅仅是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一定要全面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不留空白,并自行留存一份,便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本案案件分析与法律解读,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纠纷,请联系刘律师一对一咨询。
刘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