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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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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杨X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彬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X,曾用名程俞量,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2017年9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亢XX、刘X,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XX、杨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豫1381刑初8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XX不服,以其没有虚构事实,本案是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刑初8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刘彬律师,女,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目前主攻方向为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社会保障、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