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X,曾用名程俞量,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被逮捕,2017年9月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亢XX、刘X,北京市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XX、杨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豫1381刑初83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XX不服,以其没有虚构事实,本案是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1381刑初8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