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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10大常见误区之1-3

发布者:罗艺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劳动纠纷 |263人看过

从法院近年审理案件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者法律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识,往往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步入误区。劳动者在维权中常见误区归结为以下10种:

▌误区一: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案例: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释法: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误区二:法定时效无期限

  案例:张某于2014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案例:刘某于2016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2017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李亚男,来源:中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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