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艳|时间:2020年08月12日|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3884号 原告:A,女,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4年12月20日,汉族,住宿迁市XX, 系公民代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6829794113,住所地宿迁市XX、203,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原告A诉被告B、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A、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B、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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