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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免责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爱博 | 点击:12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1年3月5日凌晨,张某被一辆“别克”轿车撞倒,身负重伤。驾驶人将其送到医院支付1000元后,称回家筹钱为由,一去再无音信。张某为治病支付医药费17 万。交警部门出具了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张某找到该车

2011年3月5日凌晨,张某被一辆“别克”轿车撞倒,身负重伤。驾驶人将其送到医院支付1000元后,称回家筹钱为由,一去再无音信。张某为治病支付医药费17 万。交警部门出具了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张某找到该车车主李某赔偿,李某以该车在出事十天之前被盗为由拒绝赔付。张某又找到该车的承保强险的保险公司,公司以肇事人不明为由拒绝赔偿。张某无奈诉至法院。律师接受了车主李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

律师认为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该车的控制,对该车造成的损失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有责任都有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肇事车辆参加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车主李某不承担责任,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2010 年8月9日,居民谭某驾驶其新买的摩托车带着妻子小翠,行驶至通市路中段时,前轮驶到该路段的道路中间的凹槽内,倒地,造成谭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道路的凹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谭某无过错,系交通意外事故。小翠及孩子们把管理该路段的市建委告上法庭。

小翠通过熟人找到律师。通过审阅证据和询问,律师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市建委应赔偿原告小翠及其孩子们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路上摔倒,管理者、维护者应承担责任

2010年8月9日,居民谭某驾驶其新买的摩托车带着妻子小翠,行驶至通市路中段时,前轮驶到该路段的道路中间的凹槽内,倒地,造成谭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道路的凹槽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谭某无过错,系交通意外事故。小翠及孩子们把管理该路段的市建委告上法庭。

小翠通过熟人找到律师。通过审阅证据和询问,律师认为:道路、桥梁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市建委应赔偿原告小翠及其孩子们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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