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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启示

2019-06-27
2019年06月27日 | 发布者:王爱博 | 点击:94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启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爱博【案情简介】2007年间,刘某为经营企业所需,分三次向赵某借款100万,刘某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其后,赵某向刘某讨要借款,但因企业不景气,刘某也是有心无力没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启示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爱博

【案情简介】

2007年间,刘某为经营企业所需,分三次向赵某借款100万,刘某向赵某出具了三张借条。其后,赵某向刘某讨要借款,但因企业不景气,刘某也是有心无力没有办法还款。随后,201512月,赵某找到刘某的两个儿子要求在借条上签字和写下年月日予以确认,为的是要求赵某的两个儿子对该三笔债务承担责任。

20191月,因刘某仍借款未还,赵某将刘某和两个儿子一块起诉到当地法院。刘某的儿子带着起诉状来到事务所,将父亲借款的情况以及弟兄俩为啥在借条上签字的经过,一一向律师讲述了一遍。律师详细将自己的观点给弟兄俩分析了一下。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赵某要求刘某和两个儿子承担连带还款的法律责任。律师对赵某提出的三张借条,质证意见为:刘某的两个儿子既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要求其二人还款,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后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又一次支持了律师的观点,维持了原判。

【律师讲法】

在该案中,虽刘某的两个儿子在三张借据上签字,但是并不是实际借款人;在借条上也未表明其为保证人身份,事后也没有追认承担保证责任,只是证明借据上的字迹系其父亲所写。其二人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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