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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王爱博 | 点击:229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1年3月,孙某利用会电焊的技术到一家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安排做了一名电焊工。公司把铆焊车间的一切事情交由车间主任管理。公司每月与该主任结算铆焊车间的账目,再有车间主任给每位工人结算工资。4月3日,孙某在车间工作时被砸伤,出院后即找车间主任赔偿,被该车间主任以没有签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案件描述

2011年3月,孙某利用会电焊的技术到一家公司上班,双方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安排做了一名电焊工。公司把铆焊车间的一切事情交由车间主任管理。公司每月与该主任结算铆焊车间的账目,再有车间主任给每位工人结算工资。4月3日,孙某在车间工作时被砸伤,出院后即找车间主任赔偿,被该车间主任以没有签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孙某委托了律师,律师认真的分析了此案件,认为车间主任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孙某与车间主任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孙某与公司之间才是属于劳动关系。应当以公司为上申请人,应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当事人委托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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