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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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过程中的孩子抚养权归属

发布者:严如春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42人看过

在离婚过程中,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上面这段法条,我们可以看出:

两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除非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

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就要比条件了,除了物质条件,还有以下条件者优先:绝育者优先;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者优先;无其他子女者优先;无传染病者优先;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一直帮助照顾者优先;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离婚纠纷中法院从哪些方面对判定抚养权进行考量?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一纸法条,看似简单。只是亲情又怎会是几项条文所能隔断的?离婚中受伤害最大的是谁?我认为是孩子。作为一个心理和生理都未成熟的个体,在父母这场离婚大战中,他/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无法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也不可避免地改变着他/她的人生轨迹。如何照顾到孩子的利益,是每个面临离婚的父母都必须首先考虑的。夫妻双方虽然离了婚,但父母永远是孩子的父母,这一点绝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父母的离婚必然使孩子得到的爱不再那么完整,但我们是不是可以为孩子考虑得更充分一些,尽可能地让他/她幸福,因为这是孩子应得的。

如果,在离婚过程中遇到争取孩子抚养权的麻烦,可以与我联系,我这边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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