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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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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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小案件做出大文章

发布者:严如春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01人看过

交通安全提示

近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提出修订醉驾入刑标准。

从实际来看,醉驾入刑十多年之后,出现了很多当时没有想到的现实问题。


首先,危险驾驶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犯罪”,严重占用司法资源。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案的27.7%。也就是说,醉驾案竟然占到中国所有刑案的近30%。自2019年来,该罪名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其次,危险驾驶罪的办案质量不高,醉驾入刑似乎没有起到预定的杜绝醉驾的作用,相反,犯罪量仍高居不下。


醉驾案件量刑较轻,属于“小案件”,加上讯问后大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公、检、法,当事人包括律师都不够重视,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取证瑕疵较多,计较、较真的人很少,采纳的就更少;


第三,部分“醉驾”入刑的惩罚显得过重。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因醉驾“一步入刑”之后,当事人失去公职、“犯罪记录挂一生”、“影响三代”。


所以,相关法律学者、律师从犯罪治理的角度认为,既然醉驾入刑起不到有效杜绝作用,不如实施更精细、更规范的处置,以减轻司法资源压力,也可以减少对当事人的严重冲击,这就需要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特别是我们律师,不要认为醉驾是小案件就不重视,小案件一样可以做出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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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嫌疑人陈某某于2023 年1月某日,涉嫌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司法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mg/100ml。 


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酒精含量不符生理规律。申请人吹气检测时乙醇浓度仅为96mg/100ml,过了40分钟抽血,血检浓度反而升高,明显不符生理规律和乙醇特性规律。从生理规律来讲,随着时间的推移,乙醇在人体内的含量随着新陈代谢应该持续降低;从乙醇特性规律来讲,乙醇易挥发,抽血至检测有一段间隔时间,浓度反而升高不符常理。


二是血检样本存在问题。《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A、B两份样本容器均提取了4ml的血量,而鉴定委托书上,送检的检材却是3ml血量装的真空抗凝管。血量按道理是不应当减少的,血量减少有种可能,或是拿错了盛装容器包括其中的血液,或是盛装血液的真空抗凝管被打开过,血液被抽取、添加或调换过,或是医务人员采用了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致使采集的血量因挥发而减少。


三、办案程序存在问题。据卷宗材料和嫌疑人回忆,公安干警抽血前未和陈某某谈话,未制作笔录,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特别是未告知医务人员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消毒(这些问题都是醉驾类案件办理中的常见问题)。


综合本案证据,辩护人认为,除了上述主要问题外,另存在血液提取环节是否使用了醇类消毒剂对皮肤进行消毒;收集血样是否颠倒混匀5—8次;是否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当场是否摄像,影像资料是否显示实时时间;民警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血液储存环节,血样是否储存于0-4℃环境下;血液送检环节,没有由2名民警进行送检等问题,本案血液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等流转环节中的证据链条不够完整,这些均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等关键问题。


辩护人及时将法律适用意见递交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样本容器抽取4ml的血量,鉴定委托书上写成3ml属于笔误,律师坚持认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应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经一个多月的权衡、研究,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认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例二


谭某于 2021年8月某日,在某路段驾驶机动车,遇交警设卡拦查,即主动下车接受检查。当场吹气检测乙醇浓度为141mg/100m,后被采取抽血行政强制措施。8月26日,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谭某系公务人员,如被刑事处罚后果严重。律师发现,谭某吹气检测时乙醇浓度仅为141mg/100ml,过了一、二小时,血检浓度反而升高。从生理规律来讲,随着时间的推移,乙醇在人体内的含量应该持续降低,血液鉴定反而升高极有可能与污染有关;从乙醇特性规律来讲,乙醇易挥发,抽血至检测有一段间隔时间,浓度反而升高不符常理。据原告回忆,被告对谭凯实施抽血行政强制措施时只有辅警在场,公安干警在抽血后才到现场;抽血前未和谭凯谈话,未制作笔录,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未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等;特别是未告知医务人员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消毒(这往往是醉驾类案件办理的通病,嫌疑人酒驾被查,自认理亏,很少提出较真;办案机关也懒得理睬,更不会认真纠错)。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该案想要取得好的效果,就必须打掉(或者说动摇)《司法鉴定意见书》,律师与当事人协商,从“侦查机关对谭凯的抽血程序不规范、抽血间隔时间过长、鉴定程序不规范、对谭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的鉴定人只有二人,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规定”等方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未取得预期效果,律师又指导当事人提起“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无效”的行政诉讼。诉讼提起后很快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公安机关主动找当事人和律师协商,最终检察机关决定对谭某不起诉。



结束语



实际上,国家对办理醉驾案件要求是较高的。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适用标准有关意见的函》、《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血液储存要求》、《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公安部、最高院关于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律师对醉驾案件要给予同样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上述法律文件,醉驾案件同样大有可为。


实践中,办理醉驾案件我们可以从血液提取环节、血液储存环节、血液送检环节对照上述规范认真审查;对鉴定意见,应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过程是否具有合法性、鉴定文书是否具有合法性;醉驾情节方面,从行为上审查醉驾的时空环境,即时间、路段、距离,是否是在公共场所挪动车位,是否驶出停车场、居民小区后,便与代驾进行交接,是否存在醉酒后未驾驶,或者驾驶小段距离后自动停止,仅在车内睡觉休息的情况,是否符合隔夜醒酒后开车的特征,是否存在实际损害结果系他人追尾所产生,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是否存在酒精含量刚超过酒驾的认定标准,没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审查行为人的醉酒程度、犯罪态度、犯罪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还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主观方面是否存在不得已醉驾的特殊情形;审查醉驾的机动车车况等,通过细致的审查、取证,争取较好的辩护效果,争取较轻的量刑效果,争取小案件做出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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