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如春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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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获实报实销(审前羁押多久判多久,折抵刑期)

发布者:严如春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2日|分类:刑事辩护 |2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张某某伙同他人成立苏州甲公司,与他人合作推广涡轮币项目,以层层返利、三个月即可回本等方式吸引他人加入,吸收总金额达5500余万,张某某在职期间负责管理矿机、硬盘,协助他人进行订单管理,星级调整和补贴发放等工作,建议量刑3—5年。

【办案经过】     

2020年7月份,严如春律师接受张某某家人的委托于案件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时值全国疫情严重,会见困难,在律师见到当事人之前,嫌疑人已经被批捕。后疫情缓和,能安排会见后,何近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识到该案存在诸多问题,与侦查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

该案移送检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官阅卷,制作内容详尽的《阅卷笔录》,条分缕析研究指控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证据的有无及证明力的大小,刑事部及团队员开会讨论,群策群力,共同分析研究本案存在的问题,撰写专业法律意见并提交案例给到承办检察官。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未能接受律师意见,办案人员反馈,本案受害人众多,涉案资金庞大且难以追回,对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并提出了3—5年的量刑意见。

【办案心得】     

本案量刑从3-5年下调至1年4个月,获得巨大成功,重要因素碰到了一个正直、勇于担当的好法官,愿意倾听律师的意见,当然,更重要的承办律师团队找到了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点。我们向法官提出了两个主张:一是本案应认定为公司犯罪,不能把张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判断。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苏州甲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是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根据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公司起初做出售矿机、区块链分布式存储项目,是做正规合法的业务,不属于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公司或者成立公司后专门用于犯罪的情形;其次,对外所实施的行为也是甲公司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根据张某某笔录,王某某召集张某某等股东开会,介绍了公司的运营模式和返利模式;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也是在公司法人安排下的,张某某等人对外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甲公司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再次,张某某等人完全是为甲公司谋取利益。根据张某某等人供述,他们只是从公司拿工资,并没有不参与公司分红,违法所得归甲公司所有并没有进行个人分配,根据张某某供述,涡轮币项目方给甲公司发放有涡轮币,根据王某某供述,陈某某一方有转20几万USDT作为矿机租赁费用,这就属于典型的违法所得归甲公司所有;最后,对外所实施的行为皆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作为公司的法人,王某某对外也是以甲公司的名义和陈某某合作涡轮币项目。“发破案经过中”也明确载明:投资人依托手机APP向该公司进行投资(这里的公司就是甲公司),公司设立层级以发展下线人数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承诺给投资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可见对外都是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一定的行为。综上,甲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求,对外从事的行为皆以甲公司的名义,所从事的行为经过股东会讨论,是公司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违法所得归属于公司所有,整个应认定为苏州甲公司犯罪而非张某某等个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如最终认定为苏州甲公司犯罪,张某某的行为都是在公司法人王某某的指派下做的,依法不应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张某某不具备“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二次增资准备开展涡轮币时,张某某并没有出资,但是作为公司小股东,其并没有话语权否决这个项目;涡轮币项目开展之前,张某某等人也对项目合法性提出质疑,王某某声称咨询过法律工作人员,确认没有问题。涡轮币项目一开始策划开展时,张某某也并不在公司工作,并没有参与前期筹划工作。涡轮币项目正常开展后,张某某也并没有实施与讲课、宣讲等直接和传销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并没有推荐任何人,也没有获取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其作为公司职员,在公司领导人王某某的安排下从事一定的劳务行为,不可避免的在甲公司传销活动的相关环节起到相应作用,但这显然和王某某所起的组织、领导作用不同,属于一般的工作人员,既不是犯罪单位传销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当事人量刑获得显著调整,关键还是在于案件事实在于律师能够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张某某是幸运的,司法实践中,祝愿每个嫌疑人都能碰到一个公正、有担当的好法官,都能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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