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题记:“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在历经一年多的悔悟、恐惧、无助、绝望后,笔者当事人张某某最终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回应--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此,笔者首先要向本次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及检察机关表达诚挚的尊敬和谢意,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勇于担当,才有了嫌疑人法律意义上的第二次生命,“功成不必在我,克难必定有我。”出“功成”之力,而不求功成之誉,本案很好诠释了检察官独立办案、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
天网恢恢,锁定美女案犯!
这个案件是调取监控后发现的。
2020年01月09日17时许,苏州诚品书店2楼文具馆在整理货品时发现现场少了两个香薰蜡烛、一个酒壶和一个酒杯,调取监控后发现一个身高约165cm,年龄20左右,,黑色长头发,皮肤较白皙,身穿黑色亮光皮羽绒服,下身穿红色裤子,身上背一个黑色双肩包的一名女子在逛店的过程中拿走了这些物品,遂报案。
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城东派出所侦查,办案人员找到在苏州某大学读书的张某某,张某某一吓,先是说了自己偷了四次外卖、在某某超市偷了两次食品的事情,而这本不是公安机关掌握的,在侦查机关追问下又供述了自己在诚品书店偷两次东西的经过。
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时,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根据张某某及其母亲的陈述,笔者觉得张某某是在校大学生,如果只有一次盗窃行为(当事人未对辩护人说实话),争取对张某某不起诉还是有很大可能的。
在此基础上,笔者与承办的蔡警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与张某某的学校、老师取得了联系。基于侦查阶段保密的需要,蔡警官并未告诉笔者张某某案情的实际情况。对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无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观点和请求,蔡警官称公安机关对此不宜作出决定,他们将邀请检察机关第三检察部(少年检察)提前介入审查,是否移送起诉由少年检察部审查后给出建议。
张某某及其母在忐忑中等待着,辩护人也一直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着沟通和联系。2021年9月17日,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检察院良性互动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C某某继续被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诚品书店二楼,采取将在售商品放入随身携带的袋子带出书店的手段,窃得该店内价值人民币500元的SKANDINAVISK200g的香薰1个、价值人民币153.04元广田硝子杯1个、价值人民币609.37元的广田硝子方形茶壶1个、价值人民币124元的KichenClotn/BlueWhite桌布1块,共计价值人民币1386.41元;
2020年8月2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再次至苏州工业园区诚品书店事物礼品区,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该店内价值人民币102.31元的米色牛奶马克科菲杯1个、价值人民币269元的MUSICANVAS/BABY款蓝牙音箱1个、价值人民币226.17元的Toffy家用果汁机1台、价值人民币99元的CROSSPACE随型纯钛吸管1套、价值人民币206.75元的CROSSPACE愿旺双层杯组礼盒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903.23元;
2020年12月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大学*公寓*门外卖点处,采取在外卖暂存点直接拿取的手段,分别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人民币50.9元的村上千层蛋糕店切片蛋糕1份、被害人遆某某价值人民币20.9元的卡通袋装炸鸡1份。
除了上述事实外,嫌疑人还交待:2020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其在某商店盗窃轻乳酪芝士蛋糕一盒,售价29.8元;2020年9月16日至9月24日期间,其在某人才公寓西门口先后四次盗窃外卖(目前均无法查找到被害人);2020年9月24日,其在某商店盗窃日式风味蟹柳棒一包、MM丹麦式香肠面包一盒、MM美式烤鸡一盒,售价共计119.4元;
从当事人口中的一次盗窃变成多次盗窃,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二次盗窃行为,能否争取不起诉变得十分困难,空气也变得骤然紧张。辩护人先后与同行及部分熟悉的检察官进行探讨,大家普遍认为,嫌疑人多次盗窃,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间又二次盗窃,判处缓刑尚不容易,不起诉的可能非常小。
所幸的是,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副检察长陆检察官亲自承办,陆检察官在繁忙的工作中愿意聆听笔者的辩护观点,每次笔者给她打电话她都亲自接听,双方就本案法理、情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陆检察长还应辩护人的请求,专门安排时间,听取嫌疑人母亲及嫌疑人学校老师的意见,为争取嫌疑人从轻处理增添法码。
辩护人认为:一、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存在较大的可塑性。
嫌疑人系某大学大三学生,今年才20岁,正计划赴国外留学,人生的道路才刚刚开始,由于法律和道德知识的浅薄,其一时糊涂犯下罪行,但犯罪恶习尚未巩固,存在一定的可塑性,对在校生还是要区别对待,能挽救的还是要尽量挽救。
二、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在2020年9月16号至9月24号期间,在某人才公寓西门口先后四次盗窃外卖,由于目前均无法查找到被害人,虽然有其本人供述,但从证据角度看,依据不够充分,该四起盗窃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嫌疑人在某商店的盗窃行为虽然有其本人供述,但因缺少被害人的证明也不应认定。
三、嫌疑人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发生两起盗窃行为(偷拿外卖),但盗窃数额较低情节较轻,嫌疑人家庭条件较好,之前发生过外卖丢失情况,非出于贪欲而系补偿心理。
本案在案发一年多的时间后,检察院最终对嫌疑人四次盗窃外卖的事实及在山姆会员商店的盗窃行为未予认定,这样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主要是在诚品书店的两次,取保候审期间虽有两次盗窃行为,但偷拿的是外卖,张某某盗窃的总价值只有2361.44,鉴于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依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回顾
人民论坛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就要求基层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群众利益面前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必须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实干者”。嫌疑人学习成绩比较优秀,如被起诉,即便被判处缓刑对其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当接触到案卷材料,发现嫌疑人实际上存在多次盗窃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有二次盗窃行为之后,辩护人一开始头脑是懵的,特别是与法律共同体相关人士探讨后反馈的不利信息使辩护人一度产生放弃的念头。但退缩不是刑辩律师的性格!用专业和情感与办案机关搭建起良好的沟通互动,并争取到嫌疑人母亲和老师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难得可贵的是检察官勇于担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果的良好也就相应的顺理成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