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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被侵吞,如何举证?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662人看过

 案情简介:张女士的老公98年居住在丰台区,在朝阳某地购买了一处城中村的平房,卖方人当时离婚,出售方是男方且离婚判决书中明确判定该房产属男方单独所有,购买时房屋状况为离婚后的女方居住尚未迁出;张女士的老公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后,卖方的前妻拒不腾房,后张女士的爱人起诉要求卖方前妻腾房,胜诉,卖方前妻搬出;后张女士的老公将自己的父亲、哥哥、弟弟、自己的户口迁入该平房处,并口头与哥哥弟弟协商一致:房屋暂时由哥哥居住,将来拆迁获得补偿由兄弟三人平分;张先生的哥哥从此暂居在此房中,后拆迁,哥哥一个人骗得居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己和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获得全部补偿,直到2013年才告知张女士的爱人,房屋拆迁,只补偿了一套两居室楼房,经张女士到原平房所在的居委会街道办多方了解,以平房当时的位置和面积,补偿款大约在600万-700万元人民币,后张女士的爱人与哥哥多次协商,无果。
  
  案情简析:
  
  1、张女士的爱人与原房主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真实有效,经过法院的确权,有判决支持;
  
  2、判决确认了该平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张女士的爱人所有,无异议;
  
  3、后张女士的爱人与其哥哥。弟弟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法证实。如果张女士的爱人不否认,也认为是有效的;
  
  4、拆迁补偿款的数额和归属是本案的焦点;房屋产权归属为张女士的爱人,张女士的爱人的哥哥骗得相关证明文件独立与拆迁公司签约该如何定性?被张女士爱人的哥哥占有的拆迁款该如何追偿?
  
  律师观点:
  
  1、张女士的爱人与原房主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张女士的爱人在与卖方签订购房合同时,审查了卖方的离婚证以及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诉争平房归卖方个人所有,虽然原房主的前妻居住在该房屋内,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交易,故,卖方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2、诉争房屋属于张女士的爱人所有,按照我国法律拆迁的相关规定,拆迁协议应当以张女士的爱人为被拆迁人,本案中,虽然张女士爱人的父亲、哥哥等人户口在素争房屋内,是否能够作为被拆迁人需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但通常,仅户口在素争房屋内,至多属于被腾退人,最终是否能够取得拆迁款结合当地拆迁政策确定。
  
  3、张女士爱人的哥哥骗取文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欺诈行为,张女士爱人的哥哥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其哥哥与拆迁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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