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丽萍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军人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贺丽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987人看过

军人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费用总额除以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