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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

发布者:贺丽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2人看过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者母,因种种原因将孩子的姓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夫妻在离婚后,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变更子女的姓氏而发生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恢复姓氏申请予以恢复原来姓氏。

同时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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